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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子协议归一方所有后,房子的所有权什么时间生效,离婚协议签署的时间还是房产更名的时间?夫妻离婚协议中夫妻赠予孩子(已满18岁)的房产如遇夫妻债务时,是否会被强制执行。

离婚 2018-12-23 1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为了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给予子女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且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   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给孩子,那么双方这份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但是,如果双方在离婚后,对财产的分割情况反悔的,应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既然双方已经约定,经房产给孩子,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孩子的财产。应该得到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1、房产更名就是将转让房产的现拥有者通过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更改到你的名下使你成为该房产的拥有者!此手续是通过开发商而不是房地产交易!
    2、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3、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的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4、更名是开发商这一层级的操作,这时房本还没有呢,购房者手里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房屋的正式产权。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收回原先签的合同再重新给你签一份有你名字的合同,这时开发商会跟你收取一定的更名费,之后你就等开发商通知你办房本就行了。
    通过对房产过户的解释你应该可以发现,在这一块房产更名和过户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 所有权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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