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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的诉称:2016年1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1份陆海联运协议,后又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从深圳运送一批价值7660美元的货物至墨西哥,参加2月12日至14日世界教具联合会2006年墨西哥会展。被告还负责为原告代办理货物运输过程中包括清关在内的一切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所有费用,计人民币18624.16元,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先是违法将货物偷运出深圳海关,后又因不懂墨西哥报告致使货物不能如期通过。由于被告的违约,原告无法参加墨西哥会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7660美元,运费及关税保证金损失人民币18624.16元,参展费损失人民币77367.30元,共计人民币159299.84元。被告B公司辩称:与原告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是D公司,而非被告,D公司与被告是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被告与本案的关系是基于D公司的委托,被告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用D公司承担。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知以证明其蒙受了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请求。

其他 2018-12-25 09: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们跟谁有合同关系,有没有合同需要提供给我看一下
  • “原告和被告签订1份陆海联运协议,后又补签订补充协议”,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具有关联性。“被告与本案的关系是基于D公司的委托”,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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