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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是夫妻共有,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上写明归女方),之后男方如果有贷款和欠债,会和这套房产扯上关系吗?(房产暂时还办理不了房产证)还没有验收!

离婚 2019-01-03 14: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同上是谁的名字,如果是男方的名字,是有可能被查封的。
  •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 1、如果是离婚后的债务,与配偶无关,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您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1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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