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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下午六点半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香肠,回家后吃了一点,感觉味道很酸很味儿,食品过期了。当晚致电超市的卫生监督电话,通话59秒,对方称我可以持购物小票到超市处理。今天下午我去超市投诉,因食品不安全,导致今天出现腹泻,反胃,超市提出索赔500元,超市负责人员给厂家打电话未同意的索赔要求,称我可以走司法程序。我如何处理?

其他 2019-01-02 2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如果被工商或质量监督局查到,则根据食品安全法,你将被处罚二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当然,如果你有关系,可能一分钱也不用罚,以下摘录至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食安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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