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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一员工从2001年起就在同一家企业打工,合同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条款,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昨天我听朋友说,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是,到时企业不再续签合同,只能得到四个月(2008年到2011年,每年补一个月)的补偿,是这样吗?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11-09-26 10: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理解错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补偿十二个月,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取消了最多十二个月的限制。
  •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按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执行,即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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