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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法人,在15年前,公司卖了一些废钢材,卖了1.7万元,但是忘了什么原因,没有入账。现在公司解体了。员工强行霸占了我的办公室,然后把办公室的柜子等物品的锁头全部弄坏,找到一张卖废铁的收据。且也在账本中没有查到这笔款项。现在他们要起诉公司以及本人,请问他们能以什么罪名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这样的诉讼?以及我应该做出怎样的应对?他们的非法取得的我们的材料能否当作证据?

诉讼 2019-01-03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公司运作困难,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现在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是股东,但是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股东可以以债主的名义起诉公司,让公司还钱。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作为股东,与公司是独立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股东之间不会相互承担责任的。   既然借款给公司,那么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借款负责。   延伸阅读: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扩展资料:相关案例: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此前已因受贿248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其涉案金额中,有约1311万元为其妻子叶晓毛帮助收取。今天上午,叶晓毛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之前其被控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今天检方当庭变更指控,指其涉案罪名为受贿罪。据悉,她也是“铁道部窝案”中受审的最后一人。上午11时,叶晓毛被法警带进法庭。她原是铁道部行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退休干部,2111年6月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被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最初,检方对其指控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今天一开庭,公诉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当庭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指控事实不符,因此将罪名变更为受贿罪。根据检方新的指控意见,叶晓毛于2114年至2111年间,在明知其丈夫苏顺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单位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伙同苏顺虎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311余万元。叶晓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明知苏顺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此外,由于叶晓毛的辩护人同时也是苏顺虎的辩护人,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因此需要变更辩护人。鉴于案件临时变更了指控和辩护人,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没有进行实质审理。2114年11月17日,苏顺虎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113年至2111年,苏顺虎先后利用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山西省曲沃县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邦才江西省中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富北京市铁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莉的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张邦才周云富段莉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1余万元。在苏顺虎收受的巨额贿赂款项中,很多笔都是通过叶晓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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