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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和一名同事因为工作,发生冲突,他先动手,打破我的鼻孔,和眼睛,然后我们都拿了一根木棍,他没打到我,我把他头打破了,随后名警同时罚款两百,拘留五天,把他定性为: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我是故意违法行为。请问这样判对吗?为什么我不是防卫行为?

刑事辩护 2018-12-29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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