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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行政复议 2018-12-28 17: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李某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即县公安局的决定,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以县公安局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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