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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个事。你看看二审有胜诉的可能吗?主债务借款合同2011年9月一2013年9月,保证人保证期限为5年,2011年一2018年7月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债,2018年7月债权人提起诉讼,一审中,保证人以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不予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没有提出,一审判决以债务人没有提出未过诉讼时效、保证合同未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

诉讼 2019-01-03 15:2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担保人有连带还款责任,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提起上诉
  • 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话,担保人只是在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期间找债务人要的话,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了。 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1、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你说的“债务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就要为其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属于一般保证。
    2、《担保法》第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担保人仅仅是在担保人处签名,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就可以认定属于连带担保。
    5、如果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签名,没有注明是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认定不是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决定只起诉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也可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一并起诉。
      2、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会告知其可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不追加的,可以在起诉保证人后另行起诉债务人。因为,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基础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干涉,债权人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分开主张。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 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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