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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培训机构工作快满三年,16年三月入职,17年年中领导告诉我要我自己办社保,并承诺在成功办理后以工资的形式报销,但是并未说明报销比例和报销时间,我自己办理成功后他才告诉我签合同一次性满三年他七我三,不足三年就相反,我签了两年的合同,并且每年社保在年底一次性报销不是一个月报一次,所以截至目前他只给我报了两个月的社保,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补缴社保他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补?是16年还是我自己成功办理的17年?还能同时申请双倍工资吗?当初试用期为三个月,我18年七月合同到期,无劳动合同情况下工作了半年,现已离职,十二月工资还未发,我可以追回我应得的社保吗?单位里同事的情况也全部如此。

仲裁 2020-08-19 23: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第一,用人单位扣押500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你有权利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你已经是正式员工,单位应当按照正式员工结算工资;第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年内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你可以行使你的权利,至于社保问题,除非你有书面自愿放弃购买的承诺书,否者单位应当为你购买,你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处理
  • 代签之后合同文本交付给了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情形应视为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不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停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补偿。反之,代签之后没有把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者交付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了异议,用人单位没有纠正的,代签的合同无效,可以主张二倍工资。但以次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部分省市不支持。《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试用期离职流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期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 你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超过30日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违法。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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