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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我亲戚到妇幼保健院因咳嗽,支气管炎就诊,助理医师医师王某,安排孩子(3个月大)住院,中午1点多安排输液一直到晚上7点多,到了晚上9.35分孩子剧烈咳嗽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助理医师王某,在没有执业药师指导一下,未在该医院注册行医,问王某是否属非法行医罪?

其他 2019-01-08 14: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该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你们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但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后者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3)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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