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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工资填的9000整,但是发放产假工资的时候居然说我们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部门工资和住房补贴等等组成的,所以产假工资只按基本工资发放,只有五千块,我在公司做了四年,从来不知道这个情况,公司说这是公司内部机密,不会告知员工,这属不属于欺诈?而且产假工资不按月发放,必须等休完产假上班一个月才给发,不然不发,这属不属于坑害员工?

其他 2020-03-15 05:19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您好,产假工资应该照常发放,如果公司不足额发放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你可以打电跟我说一下详细情况,我帮你分析一下,我会尽量帮你的。
  • 你好,产假的工资应该正常发放的,单位私自扣除工资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详细的问题可以来电详谈,希望能帮到你解决问题。
  • 您好,建议您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或者投诉,欢迎您来电,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 晚育假增加15天;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 您好,建议您首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可以来电咨询,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 具体要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 你好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 您好,产假照常发,您可向劳动局投诉。
  • 您好,产假工资应该照常发放,如果公司不足额发放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由于不清楚具体情况,建议来电说明以便能更好地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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