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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爸八十一岁,在10月24日早上走路被一辆轿车撞倒后,肇事车子的反光镜撞断,但肇事女司机并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往前开出百米左右,伤者及路过的人拼命叫她停车,她没有停下来,被对面过来的路人拦下,并告诉她撞倒人了,她才回转过来。然后她开始打家里人的电话,要求找交警托关系,伤者已经痛得大喊大叫,旁观的人叫她不要再打找关系的电话了,应该赶紧打120急救电话,而我老爸一直躺在地上很长时间,要等到我表哥、堂哥看到才给他送医院,结果撞成三根肋骨断裂、肺刺破,左腿骨折,半叶瓣断掉的伤势。上午被撞掉送到医院,还没有做完检查,磁拱震等检查要在下午四点才做,肇事方和交警就急着要求我们二点钟到交警中队去签字,目的是肇事司机的车子要开,事故处理是简易程序,要求我们同意签字放车,我们对交警的处理提出异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到底是按伤者的伤势病情来决定,还是按交警的意愿来决定的,执法民警明确的说是交警有权决定的,我们提出根据伤者的份势情况已经不属于轻微伤了,应该走一般程序了,交警要求我们先在简易处理文书上签字,后来可以给我们改为一般程序的,我们问他法律文书可以随意改动的吗?交警说可以的,他们经常有改的。所以我想请教律师,交警在整个事故处理中处理方法都是正确的吗?

其他 2019-01-09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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