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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想裁员,为了逼走员工,在没告知员工的情况下,更改了员工的邮箱密码,搬走了机箱,违法吗?然后安排很不合理而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合规吗?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他 2019-04-28 21: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取证后处理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便裁员的,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第一个问题: 劳动仲裁与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 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在“第十四条”似乎给了异议人(被申请人)一条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服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 综上,由于立法的缺失,个人觉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裁决了。 第二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了,不像人民法院,有基层院和中院、高院、最高院的设置。
  • 协商不下,提出请求,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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