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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商场09年开始开的琥珀店一直到17年做不下去然后转给其他人李某做,那个人经营几个月也觉得做不下去又把店还给我爸,所以17年11月份接回来就跟在我们家工作多年的导购一起合作了,合作条件是导购出资10000元入股,然后以后按4:6的比例共同出资上新货,收入扣除完所有成本开销以后的净利润也按4:6分红,如果卖出的是我爸原先的旧货按标价的21点结算给我爸,合作的时候由于只有我爸的旧货,然后合作双方也没流动资金拿很多货所以决定让李某的货留在柜台卖然后不管多少卖掉的都按原价的多少点折算给李某一直到18年5月份李某决定把货拿回去,然后结算李某卖掉的货款时,最后算出来差不多20点到21点结算,然后跟我爸合作的那个人开始不同意按这个结算,后面跟我爸电话沟通以后同意了,我就按这个算李某的结款,后面多次发报表给合作人也没有提出意见,所以就按这个给李某结清款项了,后面柜台就剩我爸原本的旧货以及一起出资的新货(新货采购的钱我爸先出的),旧货原先就商量好,卖的旧货按标价的21点结算给我爸。每个月拿货的钱从商场剩余利润里出,如果不够的先由我爸出后面结算的时候在把不够拿货的4成还给我爸,商场上班本来都是两个人一人一天这样倒休,由于合作人有个上小学的女儿不能上全天班,只能一天上半天班需要另一个员工也每天来上半天班,由于这样一直请不到另一个员工,后面请到一个同意这样上班的员工不过提出要求一个月休息4个半天,一直请不到人所以后面同意了,合作人也提出要求也要休息4个半天,所以一个月有8个半天没人上班,她们就会加班所以每个月都会额外多付8个半天班的加班费,这个原因也是合作人造成的,合同也写了每个月保底给合作人4500的工资然后柜台卖货方面由合作人负责,拿货方面也是由合作人负责,因为是合作人所以他卖出的货没有提成,等最后结算分红的时候,多卖利润多自然分红就高,因为另一个个员工只是单纯员工所以有卖货提成,她们也都有自己缴纳社保,员工是补贴1000元社保的钱给她,由于是合作人所以也是他自己缴纳社保,不进行补贴,开始都口头协议好了。最后甩卖的一个月钱被她收走了5万多,然后她都不承认了,说李某的钱是我爸自己答应的折扣,他只能答应10点,而不是我爸说的20点,说另一个员工工资太高,她也不同意,还有最后一个月甩卖按1.5折卖也没经过她同意,还有没帮她缴纳社保也要我公公补贴,说一个月要3000的社保费用。说这个都要我公公自己承担,她不承担。

行政复议 2019-01-14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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