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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一名员工于2008年4月2日入职,2008年4月15日与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4月1日到期。因办理该事项人员疏忽,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9月才发现问题,当即通知该员工与公司续签合同,但对方表示要考虑两个月。对方目前处于犹豫期,但对于公司来说,若不及时续签合同,将面临被员工要求支付4至8月份双倍赔偿金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公司如何处理较妥当?恳请大家出谋划策!

其他 2011-09-26 2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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