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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是农村户口,老婆是外省的非农业户口。户口迁入我们这里。现在我们拆迁了小组里要分钱我老婆没有亨受到代遇,请问这合理吗?

其他 2019-12-20 06: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拆迁政策决定,建议了解政策。
  •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是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  1、当事人及子女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 看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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