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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人没人入资额相同,但是享有股份份额不同,合伙企业清算的时候资产分明分配

其他 2019-11-17 21: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成立合伙企业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 您好,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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