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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可以在自己户口管辖地法院吗?

离婚 2019-07-09 22: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般不可以,除非对方下落不明或者已被宣告失踪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男方不能起诉离婚,因此小孩的监护权和户口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 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男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可以。。。
  • 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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