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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年会我在一家租礼服的店中租了一间礼服,当时我交了180的衣服费用和200元押金,年会当天据衣服店的工作人员说给我打她当时给我发了一个车送来的,年会结束后第二天到了要换礼服的时间,犹豫距离较远我就询问了一下店员我说能不能帮我连个达达快递,并且我还询问到180的发票什么时候给我,店员让我把所谓的押金条给他拍照照片,我拍给他了,然后就没有下文了,然后当天下午快四点的时候我给礼服员工回信息我说今天有点忙明天给你们发回去行吗?不合适的话我让我的同事给他们发回去,店员说好的,我就回那我明天送给你吧,店员说好的,第二天一早我就问店员能不能帮我叫个达达快递,她没有回我,在下午快三点的时候才找到我说我的衣服要换了,我就让店员帮我叫达达快递,店员没有帮我叫说距离太远不方便,让我自己下载一个达达的app自己叫,我叫来后店员让我把收据也给她发过去,他们收到后说我叫换衣服的时间已经超了,声称给我送礼服的时候打车了花了很多钱所以200押金不退了,但是可以给我打在发票里面,我当时就提出了反驳并且不接受,首先我在问他们店员得时候店员并没有告知我会收取费用而且我感觉态度360转变,如果提前告知我不会不给他们送去的,至今来发票都没有给我开,我现在应该怎么办?钱虽然少,但是这欺骗消费者得手法我接受不了,他们应该有提前告知租客的职业,

消费者维权 2019-10-23 04: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
  • 消费者被商家欺骗,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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