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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刚到快递公司上班的时候,主管说每天上班时间不会超过10个小时,可是这半年来每天都是13,14个小时,往往没有加班费,也没有安排休息时间,要休息只能请假,请假就没有工资,每天都是大量的工作量,白天收货晚上下车,不加班要被罚款50元,一个人干着3个人的伙计,特别是双十一,公司不但不加人还裁员,请问这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其他 2019-03-30 15: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找一下单位有无下列情况,依此为由就没事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属于违法的行为,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 您好,建议您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 你好!违法的,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
  • 违反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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