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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我通过中介签定一份二手期房买卖《协议》,因该房子属尚未交付、未取得产权证的期房,所以签《协议》时出售方给了我2份资料做为《协议》附件:该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申请书(证明书)》、出售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盖有开发商的与原件相符的红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明确约定了:1、交付期限是2018年6月30日,2、逾期180日交房,买受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交房时间已超过半年时(2018年12月28日),我向出售方发了《解除买卖协议》函,但出售方不予配合,现在我想通过诉讼解除《协议》。由于在我签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中并没有交房时间约定(中介提供的版本,只有产权过户时间约定),请问:1、签订《协议》时由出售方提供的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附件的法律地位是否成立?2、是否符合《合同法》94条的情形:交房时间已远超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的时间。

其他 2019-01-29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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