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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以考核为名无故降薪15%,切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只是在事后发个调薪通知,事情过去3个月了,现在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克扣工资,并要去经济赔偿,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仲裁 2019-02-25 15:2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据您所述,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 要求补发 /
  • 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着事实的劳动关系,是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
  • 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 可以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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