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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集团性公司,公司内原有三家分工厂合并,是三来一补工厂,合并后和另外一家集团公司合并,之前签署合同是原来一家分工厂名称和法人,由于种种原因原来另一家分工厂名称注销,重新注册一家工厂,继续保持融资关系,现在所有员工要和这个新注册工厂重新签合同,(工厂讲法说由于三来一补取消,变成独资厂 )法人变成和我们融资集团公司法人,工厂生产环境和福利还有年资不便,这样合理吗

调解 2011-09-28 0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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