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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犯罪嫌疑人贾某因犯包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三个月羁押期限届满之前,公安机关以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为由,从新计算羁押期限,但经侦查后发现无其他重要罪行,但此时对其已经羁押一年有余,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超期羁押这种“违法羁押”的情况即应属于“其他非法方法”范围,在此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审判时,对这种超期羁押行为作何处理?

刑事辩护 2011-10-02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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