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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春节加班能要加班费吗?公司年初一初二初三只能给补休不给钱合理吗

其他 2019-06-07 11: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上班当天的加班没有加班费,也不给补休,这个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 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劳动的,可索要加班费。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本文为你整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那你可以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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