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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离婚了,但还住在一起,每月工资都给了他,我还能要回吗

离婚 2020-01-14 20: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证据的话可以。
  • 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双方的财产状况适用婚姻法17条、18条以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但是,如果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所称的过错行为,另一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则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具体分割时考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来源、数量等情况可以适当有所差别,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归一方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可见,工资、薪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 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存款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都平均分割,但双方也可以协商达成分割方式。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应当视为赠予,要回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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