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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1年11月份结婚,属于二婚(现夫妻两人均都是二婚),现育有一子7岁(读小学),丈夫之前有一女儿,今年25岁,还未婚,在屯溪上班,现我俩因理念不同,经常吵架,他也有动手打人的恶习,现手头存款没有,房子是他与前妻盖的,去年房子装修(近13万),外面还有8万7千元的款未收,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 2019-03-01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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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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