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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您好!我是2011年11月份结婚,属于二婚(现夫妻两人均都是二婚),现育有一子7岁(读小学),丈夫之前有一女儿,今年25岁,还未婚,在屯溪上班,现我俩因理念不同,经常吵架,他也有动手打人的恶习,现手头存款没有,房子是他与前妻盖的,去年房子装修(近13万),外面还有8万7千元的款未收,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 2019-05-08 10:0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等。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还包括原本是一方婚前所得,但在婚后约定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如何分割,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离婚时,双方同样可以协商确定,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法官判决,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财产情况,由法官来决定双方具体份额以及分割方式。
  •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还有模糊的,则根据实践情况而定。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根据《婚姻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婚后所得的财产可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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