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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公司停产,6月底公司以会议的形式(明确表示不发文件)传达可以自愿退厂,退厂补偿标准2010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最高12年。如果不自愿将被强行辞退补偿标准将会降低。很多员工不自愿。公司领导又多次进行电话游说,无奈之下有的员工签了自愿离职申请和协议,拿到了补偿。过后(8月)对没有签自愿的员工进行强辞,但补偿标准按实际工龄乘以2010年月平均工资。有的员工拿了高于12年的补贴,先自愿的差了很多年的补偿。这种行为算不算欺诈,我们应该通过什么形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诉讼 2011-09-28 15: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自行辞退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违法辞退的,单位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 自行辞退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违法辞退的,单位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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