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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结婚,于2015年购房一套,用女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男方无公职,2018年离婚,离婚协议上已注明房子为女方所有。现开房商通知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上只有女方名字,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上共同还贷方是男方名字,现不动产中心不允以办理房产证,认为是婚内购房且贷款合同上有男方名字,而男方也愿到场当场写放弃房产说明,不动产中心仍然不允以办理,说无法证明女方有还贷能力。给出的处理办法为:1.一次性还清贷款可只写女方一人名字;2.让住房代积金出具证明,证明女方有还贷能力;3.更改购房合同,银行办理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这三个合同全部更换为女方一人名字,方可办理。想问下,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其他 2019-02-13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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