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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条款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签订合同时没有细看,也无人告知;现发生劳动仲载纠纷;具体:劳动合同中把:“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条款在合同法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放在单位自己修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大条款之下;请问,此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签字了,与劳动法冲突的条款也是部分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益的。谢谢

其他 2019-02-15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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