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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跟卖方签订的合同是,他们收到全款后五个工作日且不超过3月12号交房,现在卖方已于1月30日收到了全款,她还是不把房子交付给我们,要求3月12日在交付,请问是不是存在违约行为

其他 2019-04-02 11:2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的情况,可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
  • 你好,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因客观原因解约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这种情况下卖方需提供不可抗力相关文件证明,随后与买方及中介进行三方协商,签订解约协议。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只需退还买方定金,不必承担其他违约金。
    二、与买家进行协商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主观原因卖家不愿继续出售房屋,但和买方及中介进行了积极沟通,三方均没有异议。三方签署解约协议,约定解约细则即可。
  • 当然存在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过户的
  • 构成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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