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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在一起同居两年,因性格不合,女方提出分手,男方不给女方走,吵架辱骂就是不给女方走,女方报警,警察协调让沟通给男方意见,让女方打欠条还钱给男方,在去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公正女方用了男方多少钱,让女方一定还钱,女方是否要打欠条还钱,在一起同居两年,女方给男方打了两个孩子,一个人流,一个引产,女方是外地人,在男方家里报的警,男方一定要女方父母过来接,不然不给走,一直叫女方打欠条,有微信支付宝凭证,给女方用的金额

离婚 2019-10-06 0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共同生活中用了的钱,不能要女方出的
  • 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5、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只保护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可以协商解决,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即可。但是对于共有财产和孩子的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形下,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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