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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我刚离婚不久,离婚协议书上写着我有权利探望小孩的,但是没有写一个月或者一年能看多少次,男方肯给我探望小孩,但不允许我带小孩去逛街那些,就是不肯给我带小孩去玩这方面跟他协商不成,我说什么都不肯,请问能帮什么办法解决这件事吗?如果小孩愿意跟我去玩,男方不肯,我又跟男方说了他不肯小孩同意跟我去玩我带他去玩会不会犯法?

离婚 2019-12-26 08:2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只能协商解决,但你强行带小孩出去玩,并不违反协议。
  • 没写明具体时间即可以随时探望。
  • 财产,一般要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其实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可看多方面的条件,如子女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如有可能可在诉前与律师面谈,制定适当策略,以争取达到你的要求(是争取子女抚养权或是不要子女抚养权)。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间,需要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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