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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2017年3月1日入职现在的纸箱厂,厂方一直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该厂所有员工都没有),也从来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考虑厂方的消防条件(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存在生命安全危害,现在想离职,但厂方不结我2019年1月1日起到现在的工资。请问律师,我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厂方:1,按八十二条规定补偿劳动期间24个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属于部分么?2,结清工资并依法补偿两个月的工资么?

其他 2019-02-18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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