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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以直接损失定罪还是以间接损失定罪,有没有法条依据。

刑事辩护 2019-02-17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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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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