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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7年4月份去实习的,实习了两个月,2017年六月份他们家开始给我买保险了,直到2018年12月离职了,现在我要求他家补偿我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局的人说我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了,说是工作超过一年就不支持补偿双倍工资了

仲裁 2019-02-21 17: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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