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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每个几个月就跟单位提起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单位都以踢皮球的方式和种种理由推拖不签。拖欠了一年的加班费不给,还硬说是日常性加班,不能按其他员工的加班金额计算。发生争议的时候还要求我出示劳动合同,不承认曾在那里工作的事实。2009年3月的工资也没发放。请问:能不能跟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按相同标准计算加班费?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现在去申请劳动仲裁是否会被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受理或被驳回?

仲裁 2018-09-30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双倍有两种情形规定,一是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这里的双倍工资是包含原先正常发放的那一份工资的,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按照前面的工资再补发一份。另一种情形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应当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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