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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成立了新的合资公司劳动关系转移到新的合资公司,又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几年后新合资公司因经营困难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在新公司几年的经济补偿,现阶段在领失业保险金。在原公司工作的二十二年没有得到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原公司的回签是回公司上班,服从安排,继续履行自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问题是原公司现在没有生产处于瘫痪状态。公司主要是想赖账,这是他们一惯的作法。我想咨询的是1、原公司合同劳动关系已转移是否有效?2、公司的回答是否合理?3、如果开庭后我如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其他 2019-02-21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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