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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单位连续工作了40年,目前单位没有与本人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人工资低于南京市社均工资。请问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有最高限制吗?

其他 2011-09-29 18: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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