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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我2018年7月90日入职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给我买过社保,我也一直未主动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的工资是1800,转正后2600,三个月转正后我请假八天,扣了我800。过年期间从2019年1月30日开始放假,放到2月12日,2月13日正式上班。2月15日我提出辞职想做到2月底,公司经理说看2月底事情多不多,多就让我做到3月份,不多就可以月底走。我昨天询问公司经理说可不可以月底走,以下是经理用微信发给我的:可以,但是拿不到满薪,按照2月实际的上班天数来结算;过年年马上辞职,按理来说是不可以的,作为我们是私企也请你理解。我回复:为什么呀?我本来是想着上个月底跟你讲的,后来我觉得放假了打电话说辞职这个事情不正式,我才放假后讲的。而且劳动法也没有规定过年后不能辞职呀!作为我是劳动者也请你理解!她回复:我说了啊辞职要提前一个月;你2月提出辞职3月才可以离职;你做到这些才有满薪;如果月底马上走,工资在我这;我也没有跟你签合同;随便你。发完信息之后打电话给我说你这两天就可以走,今天到她办公室里谈。

其他 2019-02-22 1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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