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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开始老板说的是一个月试用期,进公司后改成两个月试用期,两个月后,老板说改成三个月试用期,没有说原因。至始至终都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也没有基本的保险等。工资也是,最开始说的是试用期2000,住房补助300,且每个月公司有收款的时候后台工作人员有2个点的提成,到第三个月时工资2500,其他不变,提成是1个点。到最近老板说没有点了。前两个月发工资时,老板工资提成是发的我还没进公司的收款,所以我没有提成,其他人有,要等到12月份我才有提成,现在老板说一月份工资发放标准1月份开始调整,且没有提成。今天问老板我12月份的工资,老板说也没有提成了!!!我前段时间提出辞职了,做到20号,我觉得这是一种欺骗!希望你能给点建议!!!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2-24 1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完全可以提前3天申请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至于薪资,在劳动合同里就应该有规定试用期薪资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就是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条款,公司给你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公司内部同岗位人员的最低薪资。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按照规定,试用期本来就是合同的期限内的。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试用期工资,否则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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