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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银行的员工,我老公开了一个小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安装了一台刷卡机,落的是我的名,回款也就回到我的卡里,现在内部审计组检查,说我属于出借帐户,人民银行在03年频布的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出借银行帐户(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请教您,一、这种自已家公司的事是否出属于出借帐户二、我老公的小公司已在2011。5。23注销是否应继续追究责任三、刷卡期间每一笔都是真实交易,且交易较小,频度较低,决对没有套现的事情,四、这种情况是属于违法还是违规,现在我还处于与检查组沟通阶段,我应如何解释能够弱化此问题?

银行 2011-09-29 1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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