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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供职于一家建筑施工单位,每天上班时间为8:30-12:00,14:00-22:00,每月无严格休息时间,要求我们确实有需求可以请假一到两天。新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实际我们的加班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多倍,但是单位为规避违法行为,每月只给我们发放36小时的加班工资,导致我们36小时的加班为无偿,加班也是由领导(实际管理者)口头要求,不下文件通知。这个新劳动法到底是保护劳动者还是减少用人报偿支付?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如何保留证据?另外单位以公司暂无现金流为理由拖欠工资四到五个月,但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依然有支付法定保险。我们是否可以索赔?应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9-02-24 1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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