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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的1小条的(2)...........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以上条款中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为2008年8月31日) 背景:我的房属于按揭房采用商业贷款的形式进行按揭,购房时已按开发商要求支付了首付等费用,并于2008年5月2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 请问各位专家以上条款中的“已交付房价款”是指该商品房的总价款还是指首付款? 谢谢!

其他 2009-05-16 11: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所说情况涉及到三方关系,你申请了银行贷款只是你交纳的方式,不影响你与房产开发商之间你已经交纳全部房款的事实,因此我个人认为是总价,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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