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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五年,丈夫因个人原因多次以妻子名义借贷,期间利滚利已经将妻子名下一套房产变卖抵债,但仍未还清债务,离婚后妻子名下债务可以由丈夫承担吗

离婚 2019-02-28 10: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无特殊情形的情况下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一方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可向另一方追偿。
  • 需要自己承担,承担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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