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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公司跟我签的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是上海,但是后来说公司要在安徽筹建一条生产线,让我过去,筹建的生产线是B公司合同主体,于是公司跟我签了一份补充变更协议:1、第二章第四条工作地点变更:上海市松江区松闵路500号变更至马鞍山慈湖高新区笔架山北侧。2、补充约定:乙方社保在其工作所在地缴纳(即马鞍山市);月工资、社保等人工费用由B公司代付代扣;二、变更条款按本协议履行,其它条款按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2019年1月执行,但是到2月26号为止,我们还在上海公司,A公司因别的原因为及时搬迁)。那么现在A公司宣布解散了,给我们两个选择:1是终止A公司的劳动合同,付经济补偿金(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补偿金分二次支付: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应付总额的50%,协议签订后满6个月后的一周内支付剩余的50%。乙方已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然后签B公司合同;2是以我们已签变更协议为由,让我们到安徽上班,不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我们不去安徽上班,要求留在上海等公司等公司清算完,等待公司与我们终止合同是合法的吗?还有公司让我们签的变更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合法吗?

其他 2019-03-06 02: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不变更,,的劳动仲裁要赔偿金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变更工作地点,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中的第四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公司只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到宣告解散之日,无义务支付补偿到清算完结,员工想等就等,在上海无业也不违法。合法。双方签字就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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