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一名船员,于2007年8月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我有以下几点提问:1.劳务合同的双方是*****的,只是存在提供劳务的关系,而劳动关系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一层含义。而在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武汉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指的*****个体,是不是在本质上还是属于劳动合同??2.劳务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直接处理,适用于民法的规则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3.公司只是委托相关学校帮他们培训,在培训和学习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是我们自付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付违约金吗?4.而且在当初学校就跟公司之间签了合同,等学员考完所有的证书后,由学校寄到公司去(就是克扣)。他们之间的这种协议有法律依据吗?5.这种公司每年还要向我们收取所谓的管理费,但实际上他们除了收钱以外,什么责任义务都没有.后来我们就没有交了。而且管理费这一项合同上并没有注明。请问,这种情况下能跟该公司解除合约吗?

合同纠纷 2018-10-18 2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如果当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没有进行约定,佣工方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这时候积极主动帮助派遣职工办理向佣工方索赔对派遣方有利,否则员工可以起诉佣工方连带起诉派遣方。
  • 劳务派遣遇到工伤怎么办?
    应当项劳务公司索赔。劳务派遣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应当向劳务公司主张权利。
    至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情。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