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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7年5月29日发生的一起与电动车碰撞事故,致使一名60多岁老人断了一根肋骨,交警判我全责,对方出院后就去保险公司协调,保险赔对方6000元,对方不同意,当时对方就给我算只是误工费20000多,还不包含其他费用,因此我们就没协商好,到现在对方拖着不处理,说是起诉又没时间,快两年了,如果过了两年,他再起诉,保险公司有不管了,我改怎么办?

其他 2019-03-17 17:0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现在的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他不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您也是可以主张抗辩时效已过不承担责任的,建议您积极与对方协商,您可电话我说明您的情况,我会给您更详细的解决方案!
  • 你好,建议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 你可以给我看看当时的诊断报告,对方误工的天数,工资收入,医疗治疗的材料以及花费单等, 我可以帮你出具赔偿报告书,争取合理赔偿。与对方协商谈判赔偿,避免被起诉。 如果方便的话你可以来电,这样交流更方便。咨询都是免费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您可以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已经起诉,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收集证据,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够进行判断,您可以电话我告知详情,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方案。
  • 目前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对方还可以起诉,你保险齐全的赔偿一般没有问题。
  •   交通事故起诉必须列保险公司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即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是损害赔偿的主体即被告,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切实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时,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审判实践中,一般把有垫付义务的单位也列为被告,判决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力赔偿时,其负有垫付义务。 
  • 您好,现在的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他不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您也是可以主张抗辩时效已过不承担责任的,这点您无需担心,您可电话我说明您的情况,我会给您更详细的解决方案!
  • 您好,现在的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他不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您也是可以抗辩时效已过不承担责任的,您可以和对方讲明看是否愿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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